OD体育网页版处罚658万!一药企涉嫌生产劣药被重罚

2024-04-17 15:26:52

  近日,上海药监局发布了1则行政处罚通知,上海衡山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劣药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(Ⅰ),被处罚罚款628.4万元、没收违法所得29.6万元。

  主要违法事实:2022年7月5日,本局在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3777号对当事人生产的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(Ⅰ)(规格:0.1g,批号:220306,包装规格:12粒/板,每盒1板)进行抽样。

  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,该批药品【检查】项下“释放度”项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WS1-(X-080)-2006Z-2011的规定(报告编号:YC202201600、HF202208950)。

  行政处罚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

  违法事实:接省局《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》(药监综便函〔2023〕423号),标示为安徽林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前胡(批号230201)经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检验不符合规定,报告编号:202303646,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。

  处罚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(2019年修订)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

  违法事实:接省局《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》(药监综便函〔2023〕293号),标示为安徽孚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鸡骨草(批号201001)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检验不符合规定,报告编号:YP20230124,不合格项目为【性状】。

  处罚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(2019年修订)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

  违法事实:接省局《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》(药监综便函〔2023〕337号),标示为安徽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花(批号2220801)经上海市崇明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规定OD体育网页版,报告编号:YC20230301。

  处罚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(2019年修订)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